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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艿菁楊絮雲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
永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上訴人
楊金鎰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兩造希望試行和解,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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