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 上訴人
- 汪順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凃莉雲律師
- 上訴人
-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正賢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汪順德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發送捷運報津貼請求金額暨業外三節貢獻獎金金額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爭點整理及調查,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