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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王聖惠呂淑玲謝碧莉
  •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 上訴人
    汪順德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上 訴 人 汪順德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行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賢 樓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關於上訴人汪順德請求之法律依據及發送捷運報津貼請求金額暨業外三節貢獻獎金金額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爭點整理及 調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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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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