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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陳麗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劉志誠
即被上訴人
黃建執
即被上訴人
胡憲周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義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柑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巷16弄2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 8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具狀陳明98年10月份薪資何時發放。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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