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蔡烱燉、周美雲、劉坤典
- 當事人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上 訴 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 訴訟代理人 許華堯律師 簡恒鵬 被 上訴人 大連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鈞修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劉振瑋律師 詹雅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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