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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金吾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貿上字第2號

上訴人
美商華恆信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納森即Jensen, Nathan Gerald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上訴人
定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侃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即H-11 Digital Forensics Company LLC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6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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