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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碧莉蘇芹英蔡虔霖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07號

上訴人
新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沈佩霖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上訴人
傑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福鑫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虔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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