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明
- 上訴人
-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彥戎
- 上訴人
- 賀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稱為:禾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晶瑩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黃文昭律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何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日「101年4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