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38號上訴人即附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李家慶律師 梅芳琪律師 蔡佳君律師 被上訴人即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留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汪智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