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張淑絹、林寶水
- 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165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訴訟代理人 鄭智元律師 周信亨律師 陳敬暐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律師 吳明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陳報系爭2 份標前協議書是由何人所擬定,第6、7條約定之文字不同,解釋上是否有相異之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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