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銘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海
- 上訴人
- 潤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月
- 上訴人
- 上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阿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耀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靖月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市○○區○○段七小段688地號東星大樓
- 被上訴人
- 都市更新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白友桂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1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