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勝輝
- 被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萬寧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98年度建字第146 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佰捌拾玖萬肆仟壹佰參拾壹元,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 100年6月20 日以100年度聲字第175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裁定,業於同年7月4日確定,有裁定及送達證書足憑(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75號卷第10、11頁)。審判長再於100 年7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12日送達,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存卷可參(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86號卷第18、20 頁)。茲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查明,亦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件可按(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86號卷第21-23頁),則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