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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7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宗權陶亞琴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676號

抗告人
台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代理人
張華民
相對人
成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以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相對人成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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