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7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72號
- 抗告人
- 世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琦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相對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相對人
-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黎 Benny Lee
- 相對人
- 劉清漢
- 相對人
- 羅秉坤
- 相對人
- 林基竹
- 相對人
- 曹莊淑卿
- 相對人
- 陳雲長
- 抗告人
- 大城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承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秉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秉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