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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72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坤典黃炫中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72號

抗告人
世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琦
相對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對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 Benny Lee
相對人
劉清漢
相對人
羅秉坤
相對人
林基竹
相對人
曹莊淑卿
相對人
陳雲長
抗告人
大城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劉秉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秉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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