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9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99號
- 抗告人
-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竺天翔
- 抗告人
- 陳誠德
- 抗告人
- 謝建新
- 抗告人
- 謝素関
- 共同代理人
- 柯宜姍律師
- 相對人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瑛
- 相對人
-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佳瑛為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在案,因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0年12月6日變更為葉佳瑛,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