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99號

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許正順滕允潔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799號

抗告人
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竺天翔
抗告人
陳誠德
抗告人
謝建新
抗告人
謝素関
共同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相對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相對人
蔡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葉佳瑛為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兩造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裁定在案,因相對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0年12月6日變更為葉佳瑛,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79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