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對民國(下同)100年2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7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見本院卷第4頁)為釋明。經查:聲請人為20年8月9日生,年將屆滿80歲,有上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記載之出生日期可參;其於99年度之所得,僅有股利新臺幣1,129元; 另聲請人現有財產亦僅有本件相對人起訴請求拆除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號及臺北市○○區○○街42號房屋(無土地),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