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反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反訴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為民國 (下同) 20年8月9日生,年滿80歲,有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參 (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1號卷第4頁);其於99年度之所得,僅有股利新臺幣1,129元; 另聲請人現有財產亦僅有本件相對人於本訴請求拆除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號及臺北市○○區○○街42號房屋(無土地),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1號卷第7-8頁),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