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反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提起反訴而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為民國 (下同) 20年8月9日生,年滿80歲,有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參 (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1號卷第4頁);其於99年度之所得,僅有股利新臺幣1,129元; 另聲請人現有財產亦僅有本件相對人於本訴請求拆除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1號及臺北市○○區○○街42號房屋(無土地),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41號卷第7-8頁),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支出反訴部分之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