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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宗權鄭純惠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彭詹吉環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許正順、連正義、蘇芹英、鄭威莉就本院民國(下同)100年度聲字第191號、100年8月22日、同年9月15日、同年10月26日之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裁定,百般刁難,誘騙伊之抗告費用,且以伊未就訴訟救助提出證明而駁回伊訴訟救助之聲請,另就伊聲請律師亦未加理睬,有一事不再理及相對人未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影響伊之訴訟權及財產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為自行迴避,竟不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明定。惟查,本件聲請人前經相對人(執行債權人)彭詹吉環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9年度湖簡字第810號民事簡易訴訟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嗣於強制執行事件中聲明異議,經士林地院以100年3月10日99年度司執字第4119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復經該院以100年4月20 日100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有未服循序向本院提起抗告、再抗告。經本院先後以100年8月22日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裁定、同年10月26日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聲明異議事件業已終結各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案卷查核屬實,是參與該事件之法官許正順、連正義、蘇芹英、鄭威莉現並無針對該事件執行職務之事,此外,前揭法官四人就聲請人現繫屬本院且尚未終結各事件,亦無參與執行職務之情形乙節,則據本院調閱前案紀錄表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官許正順等人迴避,不得參與執行100年度抗字第1009 號事件之法官職務,核無必要,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認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009號聲明異議事件各裁定有違法情事,則應循各裁定教示之程序以資救濟,尚非本件所得審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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