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張松鈞
- 原告張芝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明賢、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 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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