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訴易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易字第14號
- 原告
- 日亞數位世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剛
- 被告
- 趙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中五、第五行關於「49萬2,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7萬2,9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