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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競文邱璿如范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上訴人
興興建築師事務所即韓興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興興建築師事務所即韓興興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對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於法未合,依上說明,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澄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10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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