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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藍文祥陳麗芬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陳徐靜妹
訴訟代理人
余來炎律師
被上訴人
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追加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國賓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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