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樑、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施作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12號上 訴 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威力工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作君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