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

上訴人
亞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淼

      陳盛為原名陳盛唐.

      陳葉貴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陸拾元;暨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核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4萬3,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萬6,860 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逕向本院補提出律師委任狀,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豐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