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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滕允潔李瑜娟李昆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上訴人
勝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崇
訴訟代理人
吳招妹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筱涵律師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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