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曾淑卿
- 兼前列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振華
- 聲請人
- 曾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曾淑貞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具狀主張其已對於承辦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訴訟程序之第一、二審法官及該事件再審之訴之原審法官提出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04號處理中,聲請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惟本件訴訟之裁判與聲請人提出之行政訴訟結果無涉,不符合前開規定要件,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