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張耀彩、吳光釗、黃嘉烈
- 法定代理人林鴻堯
- 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60號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呂玫姿 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2月1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黃嘉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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