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下3樓、1樓至13樓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江如蓉律師 王照宇律師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董浩雲律師 葉家宇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