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常中堅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亦書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炎
- 上訴人
- 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修三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俊瑋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藝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常中堅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特定本件上訴範圍及相對應之上訴聲明(民國102 年6 月18日更正狀所載「更正後上訴聲明」之文義已包括對於一審勝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陳報:㈠於系爭分配表編號13可受分配之執行費新台幣66萬5,174 元,是否全屬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所定之執行費、㈡系爭94促30222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是否業經清償新臺幣2,884萬2,000元。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