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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魏麗娟吳麗惠黃明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常中堅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上訴人
浴美衛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藝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常中堅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特定本件上訴範圍及相對應之上訴聲明(民國102 年6 月18日更正狀所載「更正後上訴聲明」之文義已包括對於一審勝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陳報:㈠於系爭分配表編號13可受分配之執行費新台幣66萬5,174 元,是否全屬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所定之執行費、㈡系爭94促30222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是否業經清償新臺幣2,884萬2,000元。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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