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許秋煌
- 被上訴人
- 王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之繳納為上訴必備之程式,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4項、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0年 8月2日對於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上訴理由書。本院於100年 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正本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本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9頁)。 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