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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5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嘉烈蔡和憲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55號

上訴人
王冠傑
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雍晶律師
被上訴人
賓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蕾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下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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