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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上訴人
蕭明宏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 律師
被上訴人
何綺華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 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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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詹文貴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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