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 上訴人
- 蕭明宏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 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 律師
- 被上訴人
- 何綺華
- 訴訟代理人
- 鄭克盛 律師
- 被上訴人
- 聯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貴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0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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