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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張蘭吳燁山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13號

上訴人
朱泰深
上訴人
沛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泰深

傅金忠

傅金網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

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

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

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

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

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

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

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對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3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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