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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33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33號

上訴人
鄭來春

      鄭黃愛玉(即鄭萬寶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宏(即鄭萬寶之承受訴訟人)

      鄭榮燦(即鄭萬寶之承受訴訟人)

      鄭素芬(即鄭萬寶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婷(即鄭萬寶之承受訴訟人)

      鄭萬芳

      鄭福萬

      鄭黃寶蓮

      鄭錫國

      鄭萬全

      謝月霞(即鄭錫鑑之承受訴訟人)

      鄭雅文(即鄭錫鑑之承受訴訟人)

      鄭仲宏(即鄭錫鑑之承受訴訟人)

      鄭翔友(即鄭錫鑑之承受訴訟人)

      鄭翔及(即鄭錫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鄭清發、鄭.

件,上訴人鄭來春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其餘上訴人

雖未聲不服,惟本件鄭來春係本於繼承之公同共有關係為請求,

其上訴效力應及其他上訴人,爰併列上述當事人為上訴人), 核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343,972元【桃園縣桃園市

○○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0.64平方公尺)、179地號土地(面積30

4.79平方公尺)、180地號土地(面積116.7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

現值均為34,800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5,386,472

元;同市○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2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為22,500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16,267,500元; 同市○

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30,690

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30,690,000元】, 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841,020元,上訴人僅繳納839,964元,不足1,056元。又「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

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

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

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

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56元及提出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3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