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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05號

上訴人
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棟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昭律師
被上訴人
翔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本件應由莊國棟為上訴人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7月6日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元奇,嗣在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17日送達判決前之101年5月11日,變更為莊國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並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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