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上 訴 人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陳建州律師 參 加 人 輕鬆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代 理 人 鄭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董怡君律師 參 加 人 林哲玄 林振傑 郭惠慈 謝育慈 范琁為 賴思凡 程凱利 李柑 陳美珍 謝伊婷 李秋玥 林上筑 林上瑀 黃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 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