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易惠南、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新鼎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惠南 訴訟代理人 謝 裕律師 被上訴人 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建泉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白乃云律師 鄧湘全律師 複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佳琳 號7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