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號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威鴻律師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鴻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查其第一審反訴請求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3,773,11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本院聲明鴻緯有限公司應給付23,290,8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前開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