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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錦美鍾任賜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彭玉婷

再審原告與相對人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

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以下同)85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7,

7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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