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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4號

返還價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萬6,198元(其計算式為:美金1,732,427.24元×匯率32.155=55,706,198元), 應徵裁判費75萬3,372元,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其餘 75萬2,3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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