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40號
- 再審原告
- 陳景遠
- 再審原告
- 陳紹基
- 再審原告
- 柯世英
- 再審原告
- 日萬汽車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唐仲性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祥彬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 下同)3,364萬3,600元【計算式:民國91年1月再審被告起訴時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65之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200元/㎡ ×(臨8號建物A部分基地252㎡+B 部分基地222㎡+臨10號建物基地224㎡)=33,64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62,1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