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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40號

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敬修賴惠慈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陳景遠
再審原告
陳紹基
再審原告
柯世英
再審原告
日萬汽車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仲性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祥彬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 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7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 下同)3,364萬3,600元【計算式:民國91年1月再審被告起訴時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65之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200元/㎡ ×(臨8號建物A部分基地252㎡+B 部分基地222㎡+臨10號建物基地224㎡)=33,64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62,1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4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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