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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湯美玉丁蓓蓓李慈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訴人
王榮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被上訴人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娟
被上訴人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王莉維律師

      黃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本院卷㈠第33─34頁之委任狀補正受任人朱瑞陽律師之簽名或蓋章。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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