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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黃嘉烈吳光釗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上訴人
劉鐵山
被上訴人
洪文江
被上訴人
陳德榮
被上訴人
李偉賢
被上訴人
蕭智芬
被上訴人
鍾自強
被上訴人
張壽彭
被上訴人
萬蕙茹
被上訴人
楊錦洲
被上訴人
李訓鈞
被上訴人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被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被上訴人
法商達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Investiss-ements S.A.R.L.)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Dassault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上訴人
蘇名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尹啟銘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原為劉憶如,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變更為尹啟銘,有行政院101年3月1日院臺人字第1010124879號函可稽。是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尹啟銘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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