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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嘉烈吳光釗蔡和憲
  •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尹啟銘、林聖忠

  • 上訴人
    李佳蓉
  • 被上訴人
    劉鐵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法商達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名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上訴人 劉鐵山 洪文江 陳德榮 李偉賢 蕭智芬 鍾自強 張壽彭 萬蕙茹 楊錦洲 李訓鈞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1人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法定代理人 尹啟銘 被 上訴人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朱百強律師 吳雅筠律師 被 上訴人 法商達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Investiss-ements S.A.R.L.)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Dassault 訴訟代理人 曾怡敏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上訴人 蘇名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尹啟銘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 ,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 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原為劉憶如,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日變更為尹啟銘,有行 政院101年3月1日院臺人字第1010124879號函可稽。是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尹啟銘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蔡和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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