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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湯美玉胡宏文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34號

上訴人
吳凱蕙即好幫創意影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訴人
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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