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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梁玉芬黃雯惠蔡和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31號

上訴人
祥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聯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上訴人
群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雄
1號
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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