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鄭三源林玉珮邱琦
  • 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游子賢

  • 當事人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上 訴 人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 被上訴人  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2年4月22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蕭詩穎 附件: 一、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成品,其承攬報酬為若干? 二、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半成品,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若干? 三、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2/8部分尚未製作,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若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