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鄭三源、林玉珮、邱琦
- 法定代理人洪國凱、游子賢
- 當事人國鐿貿易有限公司、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77號上 訴 人 國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凱 被上訴人 禮安服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2年4月22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蕭詩穎 附件: 一、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成品,其承攬報酬為若干? 二、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3/8部分為半成品,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若干? 三、上訴人所交付布疋之2/8部分尚未製作,被上訴人若依約完 成該部分工作,其承攬報酬為若干?其中工資與利潤分別為若干?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