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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0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蔡烱燉曾錦昌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0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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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 加被告 童駿燊
被上訴人
楊閎升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林青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追加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追加被告應與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未超過新台幣叁拾萬元本息部分連帶給付被上訴人。」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中「綜上所述」欄倒數第二行「被上訴人請求追加被告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請求追加被告與上訴人連帶給付30萬元本息部分為有理由」。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中「綜上所述」欄已載明「...上訴人與追加被告對被上訴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與追加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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