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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鄭三源黃嘉烈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1號

上訴人
盈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玉
法定代理人
張籐騰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被上訴人
黃春景
被上訴人
黃秀華
被上訴人
黃秀琴
被上訴人
黃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複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高美玉、張籐騰為盈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均由董事會決定之(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參照),對外則由董事長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參照)。故董事長死亡者,其人格權業已消滅,董事會僅能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董事會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則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盈輝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輝公司)、林文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盈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瑛叔於民國100年9月9日死亡,無繼任之法定代理人,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紀錄、除戶謄本影本可證,本件訴訟程序即告停止。而盈輝公司有董事高美玉、張籐騰,亦有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可按。又盈輝公司並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業經林文忠之訴訟代理人陳明在案,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高美玉、張籐騰承受張瑛叔,續行本件訴訟。惟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高美玉、張籐騰承受,續行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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