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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瑞蘭許純芳方彬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725號

上訴人
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訴訟代理人
夏中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許景忠
被上訴人
許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81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7日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254號判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該民事判決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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