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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明發

  • 上訴人
    鼎昌建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侯宗仁
  • 被上訴人
    廖為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874號上 訴 人 鼎昌建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發 上 訴 人 侯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讌珍律師 董家均律師 被上訴人  廖為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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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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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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