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明發
- 上訴人鼎昌建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侯宗仁
- 被上訴人廖為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874號上 訴 人 鼎昌建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發 上 訴 人 侯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讌珍律師 董家均律師 被上訴人 廖為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3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明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2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十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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